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财政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穩就業工作,強化就業創業政策落實,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政策
在《天津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津人社局發〔2020〕10号)有關規定基礎上,鼓勵本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園林、排水、環衛、地鐵、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務領域的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開發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應當适當提高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待遇标準。
二、關于重點缺工企業用工輸送補貼政策
簡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關于發放重點缺工企業用工輸送補貼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22号)中有關補貼經辦流程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職業院校向重點缺工企業輸送人員上崗後,不再需要辦理“輸送人員信息登記”,可在輸送人員上崗滿3個月後,直接向用工企業注冊地區人社部門申請用工輸送補貼。
三、關于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政策
對《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20〕7号)有關規定進行如下調整:
(一)登記失業人員、農民工、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畢業5年内畢業生在孵化基地創辦企業,可作為在孵企業按規定享受補貼政策。
(二)将孵化基地認定條件中在孵企業數量由“入駐的生産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于30戶”,調整為“入駐的生産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于20戶”。對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設布局、孵化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示範意義的創業孵化平台,經市人社局同意,可适當放寬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三)規範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不得作為在孵企業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關政策;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前已經成立的創業企業,按照在孵企業享受補貼政策的,成立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孵企業享受孵化政策期限從注冊成立或入駐孵化基地時計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超過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業,孵化基地繼續為其提供服務的,可計入在孵企業數量,但不再按規定享受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
(四)強化創業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發放,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應于每季度末向區人社局提出創業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申請,區人社局審核符合條件的,于20個工作日内将補貼撥付到位。帶動就業補貼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業新招用且穩定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職工人數計發。
四、關于創業房租補貼政策
對《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津人社辦發〔2020〕57号)有關規定進行如下調整:
(一)本市就業困難人員、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畢業5年内畢業生在本市租賃房屋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可以申請創業房租補貼。
(二)延長創業房租補貼申報期限,将創業者申請享受創業房租補貼的申報期限由“自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内”,調整為“自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2年内”。
(三)簡化創業房租補貼申報要件,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申報創業房租補貼時,隻需提供《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申請表》、房屋租賃費支付憑證(注明繳費期限和房租金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的相關佐證材料。
五、關于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
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關于做好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42号)有關規定基礎上,符合條件的人員創辦企業正常經營滿12個月,帶動就業1人以上并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3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創辦企業正常經營滿6個月,帶動就業1人以上并繳納6個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先行申領補貼資金的50%。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廢止日期與原政策文件規定一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