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一則“求職簡曆被招聘者發布到微信朋友圈”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據報道,求職者郭女士于3月初通過某網絡找到一份工作,并同公司人事經理約定于3月中旬入職。随後,郭女士因個人原因放棄入職。該人事經理即将郭女士的個人簡曆及同郭女士的聊天記錄,發布到微信朋友圈。
在讨論這起事件時,不少網友對求職過程中存在的信息洩露隐患表示擔憂。
一、個人隐私受到侵犯
當發現簡曆等信息被發布到微信朋友圈後,郭女士聯系該人事經理表示,自己确是在前一天告知不能入職,但已向對方道歉,人事經理的做法侵犯了個人隐私。
該人事經理回應道,由于是急招崗位,郭女士在确認能入職後又拒絕入職,這一做法缺乏誠信,于是沖動發了朋友圈,但設置僅郭女士可見。雙方經溝通後,該人事經理向郭女士賠禮道歉,并将朋友圈删除。
郭女士答應入職後放棄,是否違背誠信原則?人事經理将求職者信息發布到朋友圈,是否侵犯對方隐私?對此,上海彙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洪桂彬認為,在企業無證據證明郭女士明确接受入職通知的情況下,難以證明其有違誠信。但郭女士收到入職通知後的回複是“收到,謝謝”,洪桂彬說:“不提倡這種不明确拒絕或接受的模糊應答。”
“個人簡曆以及當事人的聊天記錄等信息屬于個人隐私信息範疇。”洪桂彬分析道,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個人信息侵犯了當事人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屬于個人信息領域的侵權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對方删除。
二、違法收益高、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如今網絡求職和招聘越發普遍,求職過程中個人信息洩露的情況屢見不鮮。今年“3·15”晚會就披露了簡曆信息販賣問題。多家知名互聯網招聘平台均被“點名”。這些平台上的用戶簡曆信息流出後,被低價販賣。
事實上,我國高度重視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立法。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個人信息保護均有明确規定。今年3月起施行的《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明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洩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号碼、年齡、性别、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之所以出現求職者個人信息被洩露的問題,在上海驷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舟看來,主要原因在于違法收益高、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沈舟表示,一般洩露個人信息均達不到犯罪的程度,違法成本很低。很多求職者不知道個人信息從何種渠道洩露,不知向誰維權。若被洩露者想要維權,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一般隻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維權成本過高、舉證難度大又導緻訴訟維權困難重重。
三、建議設定洩露信息處罰規則
“網絡招聘服務提供方如果不能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對求職者而言就是‘災難’。”洪桂彬說,目前一些招聘網站甚至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與隐私保護政策,以告知招聘單位和求職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他建議,未來立法需要考慮對集群式采集個人信息的商業主體設定不同的義務和處罰規則,以最大程度保障公衆隐私。
“求職者如果為保護個人信息而起訴,不僅維權成本高,且即使維權成功,個人信息也已經散布出去。”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振佳認為,今後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從事後追責變成事先預防,可以考慮制定規範,由勞動監察部門對洩露求職者個人信息的企業進行行政罰款等。
上海企聯雇主部副主任、上海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兼職仲裁員宋靖建議,求職者首先應通過各級政府人才服務網站等專業招聘平台獲取就業信息。其次,對一些不熟悉或沒有投遞過簡曆的招聘單位發出的邀請,要認真核查,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另外,求職者在保證招聘簡曆信息量的基礎上,不要将身份證号、銀行卡号、支付寶賬号、微信号及家庭詳細住址等提供給招聘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