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的概念。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但用人單位并非可以随意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工資及試用期内辭退勞動者。了解了試用期的具體概念,那接下來就來說說那些試用期中你需要知道的知識點。
01試用期可以簽幾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
02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試用期期限是不可以延長的,有且隻能約定1次。用人單位不可以随意延長試用期時間或多次約定試用期;如果已經是簽訂最長試用期,再延長的話就不合法了。
03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确認為無效。
04試用期被辭退?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我們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05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在公司無法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會有補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屬于依法解除,無需支付補償金;如果試用期内被辭退且企業無法合理舉證的,即違法解除,一般情況下,需支付0.5個月~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06隻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不允許隻簽訂話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緻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有一些單位會為了減少成本,在試用期内使用“廉價勞動力”隻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是不符合規定的。
07試用期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内企業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至一年内,你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
08試用期薪資八折合法嗎?
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80%,更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09試用期不交五險一金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内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在内,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10如果試用期内出現了勞動糾紛怎麼辦?
4個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即當事人對争議事項進行商量,找出解決辦法。如果協商不了或者不願協商,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 企業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企業的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是不願調解甚至是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内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争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内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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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别
●對象不同
試用期:勞動者
實習期:在校學生
●權利義務不同
試用期: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并且要一起履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
實習期:實習生與單位簽訂的是實習協議,單位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目的不同
試用期: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為互相了解,判斷是否合适約定的期間。
實習期:學生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期限不同
試用期:試用期時長有明确規定。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有相應的試用期時長限制。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實習期:實習期沒有明文規定。實習期的長短由雙方根據需要協商約定,時間長度不受限制
●工資待遇不同
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實習期:實習期沒有最低标準,主要根據公司、地區來決定。
來源:51職前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