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季臨近,即将邁入職場的同學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初出校園,沒有經驗的同學來說,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難免會有些忐忑。
簽訂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應該什麼時候簽訂?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幫助同學們了解勞動合同,提前做好準備,做到心中有數~
一、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記載了勞動者工作的崗位、工資标準、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有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就有了保障,即使日後發生勞動争議,書面勞動合同也是證明勞動者身份和确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文件。
二、勞動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不可以草率簽訂,特别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以及有關用人單位義務和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是否缺失。《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是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後簽,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有哪些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以下三種:
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何時生效?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緻,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即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雙方對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或生效條件有約定的,到達約定的時間或約定的條件成立時勞動合同生效。
但不論勞動合同何時生效,并不直接産生勞動關系建立的法律效果,勞動關系的建立以用工開始為标志。
六、關于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七、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社保嗎?
不可以,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也不能不繳社保。《勞動合同法》還明文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八、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他證件包括學曆證書、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九、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十、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來源:大學生就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