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政策】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 2023
  • 03/29
  • 19:56
  • 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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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大衆創業萬衆創新,進一步優化我市創業環境,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号)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為下列人員創辦的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融資支持、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等服務的公共性、開放性、示範性創業孵化平台。

(一)畢業5年内的高校畢業生(含港澳台畢業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近5年内在津落戶的“海河英才”和認定的“項目+團隊”成員。

(三)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是指上述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首次創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

第三條  按照“分類施策、以獎代補”原則,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建設費補貼、孵化補貼、帶動就業補貼和孵化示範獎勵,扶持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支持具有規模的創業孵化基地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孵化基地建設規劃、組織推動和統籌管理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市級經辦、業務指導和評估檢查工作;區人社局負責本轄區孵化基地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區财政局負責孵化基地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孵化平台,可申請認定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和專家指導團隊。

(二)硬件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築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産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産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咨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财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範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能夠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咨詢、财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并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議。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的生産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于3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于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确定)。

第六條  符合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畢業5年内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創辦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戶數50%及以上的,可申請認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後兩年内,大學生創辦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得低于30%。

第七條  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認定: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平台填寫《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附件1),向所在區人社局進行申報。

(二)初審。區人社局進行初審,并在7個工作日内進行現場核實,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

(三)複核與公示。市就業服務中心在7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核和現場複核,審核複核合格的,在市人社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市就業服務中心報市人社局核準予以認定,并授予“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符合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可以一并申報,也可以具備條件後按照上述程序單獨申報,經認定的授予“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評估

第八條  市人社局每年組織對認定後經營滿1年的創業孵化基地(含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下同)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并向社會公布。對評估不合格的,市人社局取消其資格。評估内容包括:

(一)運營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在孵企業經營穩定,符合産業發展趨勢,宣傳渠道暢通,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場地保障方面:孵化場地充足,公共服務區域滿足孵化需求,顯著位置展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三)服務能力方面: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顯著,孵化服務示範引領、帶動就業明顯。

第九條  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估:

(一)通知。市人社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年度評估标準,并下發通知。

(二)自評。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評估标準開展自評,并按要求将評估材料報區人社局。

(三)初評。區人社局收到評估材料後,進行核查和實地核驗,出具初評意見,報市就業服務中心。

(四)複核與公示。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複核後,提出評估等次。對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結果公布。對公示無異議的,市人社局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四章 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評選

第十條  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的原則,定期在創業孵化基地中評選一批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基本條件包括:

(一)創業孵化基地評估結果為優秀等次。

(二)孵化基地建築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場所利用率總體不低于80%。

(三)在孵企業年均不少于50戶,帶動就業總人數年均不少于200人,其中當年新增在孵企業不低于20戶。

(四)日常檢查正常生産經營在孵企業不低于75%,在孵企業職工在崗人數不低于職工總數的50%。

(五)上年度營業收入120萬元以上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戶,在孵企業納稅總額(減免稅後)不低于50萬元。

第十一條  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選:

(一)市人社局發布評選通知,明确具體評選标準、數量及流程。

(二)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填寫《天津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評審表》(附件2),向其所在區人社局進行申報。

(三)區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于7個工作日内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後,出具初審意見并報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組織專家,采取材料複核、現場答辯、實地評估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名單,按規定審核後确定入選名單,并在市人社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布評選結果,并授予“天津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牌匾。

第十二條  獲得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稱号後年度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稱号。


第五章 創業孵化基地扶持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費補貼。認定當年給予20萬元補貼;次年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優秀等次的給予30萬元補貼,良好等次的給予20萬元補貼,合格等次的10萬元補貼,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給予補貼。

被認定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費補貼标準上浮50%,上浮部分的補貼,在認定并運營滿2年後,經考核評估合格後給予撥付。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自認定之日起,每新增1戶在孵企業且生産經營滿1年、月均帶動就業2人(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上的,給予創業孵化基地1萬元孵化補貼。

第十五條  根據在孵企業每年新增帶動就業人數,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準,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帶動就業補貼。新增帶動就業人數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業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總數與上年末職工總數之差。

第十六條  被評為國家級、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分别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孵化示範獎勵。

第十七條  建設費補貼和孵化示範獎勵,由區人社局根據孵化基地認定結果、年度評估結果以及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評選結果,将補貼和獎勵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區人社局提出申請,區人社局審核合格的,将補貼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和獎勵資金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在市财政對區轉移支付資金時,作為分配因素統籌安排。各區财政部門負責做好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和獎勵資金具體保障工作。


第六章  創業孵化基地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市、區兩級監管,各區人社局負責轄區内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檢查,每月實地檢查戶數不低于享受補貼戶數的30%;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的随機抽查,每年對每家創業孵化基地至少抽查1次。

第二十條  對日常檢查或随機抽查中,發現創業孵化基地不符合相應認定條件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為30天。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二十一條  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後運營未滿1年或1年内被取消資格的,退回全部補貼資金。

“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後兩年内,大學生在孵創業企業數量低于規定标準、且3個月内未能補足的,不再給予上浮部分的補貼。

第二十二條  在孵企業應當将創業孵化基地場地作為主要生産經營地,不得作為庫房及宿舍等變更使用性質。在孵企業遷入、遷出、變更法人的,創業孵化基地應于1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區人社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創業孵化基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貼和獎勵資金的,由區人社局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誠信和聯合懲戒系統,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補貼發放、監管中騙取、挪用專項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92号)、《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開展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認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5〕25号)、《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開展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認定工作的補充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6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關于印發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8〕12号)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不再重新認定,已申報的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仍按原标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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