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指導】關于試用期的一些招聘陷阱


  • 2023
  • 03/31
  • 20:48
  • 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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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個熟悉又陌生的詞語,大家在平時的生活中經常能看到它,但是這個試用期到底是個什麼東西呢?真的像很多前輩口中那樣“試用期”等于“白用期”嗎?針對這個問題外面為大家帶來了:關于試用期,你不得不知的那些“秘密”。

一、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适應的時間階段。試用期的開始也是勞動關系的開始,試用人員在試用期,應該與用人單位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簽訂合同加以約定。明白了試用期的概念後,我們不禁要問:職場新人初入職場,關于試用期到底存在哪些陷阱?

二、試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

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簽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等表現形式。事實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于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陷阱二: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随意确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勞動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挂鈎的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系。

陷阱三: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

有的用人單位在第一次試用快要結束時,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為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或者多個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複約定試用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

陷阱四: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職工當作“價廉物美”的勞動力,試用期工資常常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甚至還出現“零工資”試用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試用期既不是“廉價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試用期滿再說為由,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實施的一項強制性的保險制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變而改變。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陷阱六:随意辭退勞動者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既然是試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單位甚至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試用期最常見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需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就随意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屬于違法解約,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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